稅務單位指出,若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因故(如小孩就學)將戶籍遷出,致不符合前述設籍規定者,如未於9月22日前遷回戶籍並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者,該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又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此,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除上述符合設籍要件之規定外,且地上房屋應屬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例如黃先生所有本市土地,由其父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惟其該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其兄(屬旁系親屬)所有,即不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單位提醒納稅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符合減免要件的土地,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