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標準是參考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擬訂;國宅出售是以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家庭為照顧對象,出租是以收入在20%分位點以下家庭為照顧對象。
台灣省為家庭收入新台幣(以下同)88萬元以下、台北市為148萬元以下、新北市為144萬元以下、台中市為96萬元以下、台南市為95萬元以下、高雄市為97萬元以下;出租部分台灣省為46萬元以下、台北市為92萬元以下、新北市為89萬元以下、台中市為53萬元以下、台南市為52萬元以下、高雄市為53萬元以下。
此外,因臨近都會區之市之家庭年收入與都會區相近,及行政院主計處提供2010年戶數十等分位組平均每戶所得總額-按地區別分」統計表之全體家庭所得資料,新竹市及新竹縣家庭所得已高於高雄市,且與台北市相近,明定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台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家庭所得已高於高雄市,且與新北市相近,明定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家庭所得與高雄市相近,明定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家庭所得,雖未高於高雄市,惟與台南市相近,明定嘉義市比照台南市之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台灣省之基準辦理。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出售 | 出租 |
台灣省 | 88萬元以下 | 46萬元以下 |
台北市 | 148萬元以下 | 92萬元以下 |
新北市 | 144萬元以下 | 89萬元以下 |
台中市 | 96萬元以下 | 53萬元以下 |
台南市 | 95萬元以下 | 52萬元以下 |
高雄市 | 97萬元以下 | 53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