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基金會前理事長林世華表示,目前消費者對房仲服務費率6%比較可以接受,主要是考慮服務品質,現在有人提出階梯式服務費率並不適當,房價高低、服務費率跟服務品質應該沒差別,當年仲介費率訂在6%上限是防止業者做差價,房仲業者目前都是以6%費率規劃所投入經營的設備及人力,如果降低反而促成業者惡性競爭。內政部不應譁眾取寵喊要降低仲介費率,應該多加強對房仲業的管理,讓房仲業達到應有的水準。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冠宇表示,如果將仲介服物費率自6%往下調整,中南部房仲業者將無彈性調整空間,原本城鄉差異可因地制宜或因案制宜將不存在,間接會促成房仲業者形成共同價格的聯合行為,會扼殺中南部房仲業的生存空間,消費者也未必可享受到好的服務品質。
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認為,監察委員將仲介服務費率與購屋糾紛的關聯性很高,事實上並不公平,不論是來自建商或屋主所造成的物之暇疵都會算到房仲業者的責任;如果一昧要求降低仲介服務費率讓業者無法顧及服務品質並非是正確做法。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服務費率不應再調整,但房仲業者應該要更加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