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有關空地稅開徵,首先應確認空地稅施行範圍,新北市將以極需開發但建地不足的地區為開徵範圍,以達到防止囤地,促進土地利用的目標。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0、42條等相關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築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
新北市政府將依規定劃定限期建築區域,報請內政部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2年內建築。加徵空地稅的倍數,將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至於限期建築區域、宗地面積限制等執行細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將於近期召會研訂後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