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個人出售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等交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當年度依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健全不動產相關交易市場,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