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表示,為保障消費者住宿權益及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重申相關法令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以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表示,即日起凡接獲民眾檢舉或訂房網路,現場宣傳資料刊只要登有「日租」、「週租」套房等字樣及網站刊有提供包括住宿地點、房型、價格及匯款資訊等相關銷售照片之要約引誘行為者,將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前往現場聯合檢查,並依相關程序及認定標準進行現場營業樣態之認定,若該業者違規經營旅館業或民宿事證明確,勿論其是否登記為不動產租賃業,或有無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4項規定,裁處新3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規定,則另由各該機關(單位)分別裁處之;此外,檢查結果亦將函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免致其有逃漏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