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如事業單位僱用「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即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等以外之外國籍勞工),94年7月1日後,不論勞工選擇新制或舊制,這些員工均具有舊制年資,未來符合退休條件時,除參加新制年資退休金應向勞保局請領外,舊制年資部分雇主仍應依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提早規劃勞工退休生活,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壓力。
事業單位如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