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表示,2011年4月14日對遠雄人壽作出之處分,並非針對遠雄人壽標購新莊副都心所作出的懲處。

金管會表示,2009年5月間對遠雄人壽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查核基準日為2009年3月31日,經查發現該公司2008至2009年間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有多項重大缺失,為釐清缺失的事實,經請該公司多次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於事證確認後方提列檢查意見並續由業務單位進行處理。

金管會指出,鑑於該案涉及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為期審慎,金管會除於2011年2月22日依法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外,尚經過內部相關單位審慎研商,才據以研議處分案提報4月14日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至於該案裁罰時點與該公司3月25日購買新莊副都心土地時點接近,僅屬時機巧合,金管會強調兩案並無關聯,並無殺雞儆猴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