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有26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1. 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2. 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並規範課徵時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3. 將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土地、或其他特殊情況之特種貨物排除課稅或納入免稅範圍,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4. 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5. 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有關不動產部分係對於短期移轉非自住之房地課稅,也就是對於銷售持有1年以內之二手屋,課徵15%;銷售持有超過1年至2年以內,則課徵10%,以期減緩交易頻率,抑制漲價幅度,使房價趨於正常。對於一般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買賣排除課稅,估計僅有5%房地短期移轉會受影響。
將合理、常態、非自願移轉之房地買賣排除課稅,其項目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一處自住房地、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因強制拍賣、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拍賣等;至於農舍之移轉,僅排除作農業使用之合法農舍,如非作農業使用之農舍移轉並無排除課稅;另預售屋買賣,尚非屬不動產移轉,應按實際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非屬該條例課稅範圍。至於對高額貨物及勞務消費課稅,係參考其他國家對少數經濟能力高之消費族群課稅,對絕大多數民眾之交易並無影響。
行政院所提草案第5條第10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之規定,部分立法委員擔心成為空白授權,已予刪除,並增列「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及「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等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項目,以貫徹財政部對本條例之立場,避免殃及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