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倫理規範,已獲內政部備查,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都受到規範。
不動產代銷經紀倫理規範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國在2010年12月15日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再經內政部12月28日備查,不動產代銷經紀全聯會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訂定。
該規範共有四章17條條文,主要規範為:第二章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的第7條代銷經紀業應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如經資料當事人通知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者,代銷經紀業應即停止使用。第8條代銷經紀業不得誤導市場成交行情。第10條代銷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通謀,使其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
第三章 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第14條 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維護消費者之合法權益,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欺罔之行為。第四章第15條代銷經紀業及所屬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發現疑似洗錢之交易行為時,應向代銷業所在地同業公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