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已公告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要點,2010年12月24日開始實施,未來不動產經紀業符合該標準,可給予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及發給認證標章作業。
內政部表示,該要點所稱經紀業,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務,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竣備查之公司或商號;所稱負責人指公司登記所載之代表人或商業登記所載之負責人。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公告當年度認證作業實施計畫,包括實施期程、作業流程、審查項目及合格標準、申請書表等相關事項。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分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符合11項資格者,得向內政部申請認證,主要資格為營業處所達5處以上者,營業處所總數(含總機構)應有二分之一辦竣備查滿2年以上。申請優良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認證,最近2年每年每處營業處所仲介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成交案件達20件以上。申請優良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認證者,最近2年代銷不動產建案達5案以上,且其中2案之受託期間於當年度仍存續。
但如果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未依該要點申請認證而擅自使用認證標章,或使用經註銷或逾有效期限之認證標章者,依該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