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0年地價稅自11月1日開徵,收到地價稅單的時候,應該要注意地價稅單的7處事項,11月30日截止,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地方稅務機構表示,拿到地價稅單要注意的事項有:
一、稅單所填載的納稅義務人姓名、投遞住址、課稅土地等資料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儘速向該局(分局)申請更正。
二、對於課稅內容有不明瞭者,課稅土地28筆以內者可參考稅單右上方或轉帳繳納通知書背面「課稅土地清單」,課稅土地超過28筆者,可向該局(分局)申請列印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三、稅單內「稅地種類」,分一般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稅單上的面積、地價、稅額卻登載在一般土地欄內,應儘速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9月22日),2011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四、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土地於2010年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0年度全年地價稅。
五、地價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之地價總額採累進稅率課徵,所以不論有幾筆土地,僅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與房屋稅按棟分別發單不同。
六、繳納期限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七、稅單正、反面有稅額計算公式、繳稅方式及宣導事項,可以幫助瞭解地價稅如何課徵、繳納及節稅。若對稅單所記載內容還有任何疑義,可以利用稅單右下角所列印的查詢電話向承辦人員洽詢。
納稅人如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繳款書但遺失者,儘快於11月底前以書信、網際網路、電話或親洽該局申請補發。由於2010年地價稅繳納期限於11月30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將被加徵1%的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