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構人士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但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需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A君於1999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2008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A君以「
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2009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2009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2008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的利息支出10萬元來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