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不動產交易市場常使用的方法,好的對策讓你無往不利,錯的對策可能讓你身繫囹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2023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並自2024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13點1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附具切結書之規定辦理,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由出賣人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不適用同條項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方式。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指出,只要是共有人,就可以免通知其他共有人直接買受該持分土地,如果不是共有人,則需要按部就班逐一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因為共有人數眾多,且手續繁瑣,居然有賣方主張,先贈與少許持分給該買方,讓買方成為共有人後,再光明正大將剩餘持分出賣給買方,聽到後我們直呼「萬萬不可」!
依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果買賣移轉以贈與方式辦理登記,就可能觸犯上開刑法,而被判刑,所以請買賣雙方三思。
得之我幸,失之我命!如果真的和喜歡的不動產有緣分,或許可以先購買少許持分,並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的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果其他優先購買權承買,表示沒有緣分,只能默默承受,等有緣時再購買。
實務上,因為第一次承買的持分面積很小,可能只有1坪,甚至連1坪都不到,其他共有人接到優先購買權通知時,因為不符合成本效益,往往會視而不見,當送優先購買權通知送達15天後,共有人沒有表示優先購買,屆時水到渠成,就可以順理成章成為共有人了。
好的開始,成功的一半!購買共有的不動產也是一樣,千萬別為了成為共有人,用錯方法,讓買賣雙方陷入危機,小心不動產買賣後帶來的不是喜悅,而是紛紛擾擾,甚至身繫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