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土地買賣當年度買賣雙方持有土地都未達1年,那地價稅是由買方還是賣方繳納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徵收,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舉例說明,如果陳小姐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就由原來的所有權人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土地時雙方當事人常會私下自行協議地價稅按當年度持有月份分別計算稅款,此為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務機關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