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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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小心節稅糖衣變成毒藥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當夫妻其中一方先往生時,就遺產稅的申報,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很多,為了遺產稅的節稅,常常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稅額,是合法節稅的好辦法。但是自從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不動產,要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要三思而後行。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何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網站的案例是: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
 
個案中的老爸爸往生,由於老爸爸的遺產大於在世的老媽媽許多,經過家庭成員討論,決定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舉國稅局核准了近1500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稅10%計算,節稅約150萬元,獲益匪淺。
 
但是,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不少的不動產,所以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除了現金及股票必須移轉給配偶外,部分差額就以不動產分配給配偶。
 
當不動產登記完成後半年的光景,老媽媽傷心欲絕的陪著老爸爸上天堂了,屆時,又是另外一次的繼承案件,必須由子女們來繼承媽媽的遺產。
 
屆時,部分的子女們旅居國外,或許未來賣掉該繼承的房屋是一種選項,於是提出疑問,未來出售該房屋,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因為2次的繼承時間不同,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卻有驚人的差別。
 
原來由父親繼承的房屋1/2,因為爸爸是2016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子女繼承後再出售屬於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至於,由媽媽再繼承的房屋1/2房屋,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真是晴天霹靂!還好,依據財政部2023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令:....如屬於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稅率為45%、35%、20%及15%,自用住宅稅率是10%,計算的基礎是市價。遺產稅稅率20%、15%及10%,計算的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也就是為了節省10%的遺產稅,讓繼承人升等更高的房地合一稅,情何以堪?
 
為此,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是不動產占多數,或許不該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稅,而是直接繳納遺產稅10%,未來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時才不會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小心!以前的糖衣,可能變成現在的毒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