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可視為1次出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可視為1次出售,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
(一)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中之1人,於訂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前將戶籍遷入。
(三)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同時出售」可跨縣市申請,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1天申報移轉現值,就可視為1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