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舉例說明:甲、乙君於2023年6月3日書立建物買賣契約,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即同年7月2日為契稅申報截止日,又該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7月3日為申報截止日,並以同年7月4日為怠報之起算日。如雙方於同年7月7日始申報契稅,應加徵百分之1之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