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行政院於2010年9月16日院會討論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媒合成交的買賣或租賃案件,應於成交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區段化及去識別化方式登錄實際資訊,經篩選整理後提供各界查詢或利用,對於經營仲介業者,如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的委託,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以公平原則告知雙方必要資訊。
行政院院會於2010年4月間通過「健全房屋市場方案」有關住宅資訊面的具體措施,要求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修法,以建立督促不動產經紀業者公開成交案件資訊的機制,因此內政部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經紀業分為二種,一種是以經營成屋為主的仲介經紀業,另一種是以經營預售屋為主的代銷經紀業。這次修法對於成屋之買賣委託案件,仲介經紀業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日內登錄成交案件資訊;租賃委託案件,仲介經紀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登錄成交案件資訊;至預售屋部分,為及時建立並提供成交資訊,代銷經紀業者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即應登錄成交資訊,不待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未來登錄成交案件的資料內容,除實際交易價格外,尚包括相關屬性資料(例如:移轉面積、交易日期、建物類型或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總樓層數、移轉層次、登錄業者等);至於房屋地點,則以區段化門牌方式(例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僅以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號至○號)登錄,另涉及交易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不列入登錄範圍,以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在提供查詢交易資訊方面,將篩選整理剔除偏高或偏低的特殊交易案件,以正常交易價格資訊提供各界參考。
內政部規劃利用網路由經紀業者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每一筆登錄資料均給予編號,並能勾稽到登錄業者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隨時依個案進行查核作業。如發現經紀業有登錄不實、逾期未登錄或逾期登錄成交案件資訊等情事,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仲介經紀業違反第24條之2未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逕自同時接受雙方的委託,亦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項條例修正草案,將循法制程序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