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民法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外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逾期則無法拋棄繼承權。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通常專家會提醒繼承人,最好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以免發生舉證上困擾,遭法院駁回。實務上發生繼承時,常有被繼承人債務累累,繼承人必須儘快辦理拋棄繼承權,以免發生被繼承人被追債的情事,所以,儘早辦理拋棄繼承權是避免被追債的不二法門。
但是,有一些拋棄繼承權是基於財稅規劃,辦理拋棄繼承權就要從長計畫,不是越快越好,避免做半套,造成遺產爭議事件。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老奶奶往生,享耆壽高齢所以子孫滿堂,兒女們也都年紀不小了,為了避免子女繼承後,他日孫子輩再繼承,發生高額房地合一稅的情事,五大房子女決定全數拋棄繼承權,改由孫子輩繼承,並由五大房各推派一名孫子輩繼承不動產,達到節稅的效果。
問題來了,五大房中孫子輩的人數不同,每大房的孫子輩人數有一到三人不等,所以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前,孫子輩的分割協議書必須先簽署完成,否則按照民法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外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五大房的10位孫子輩會有均等的繼承權,屆時,貿然讓兒子輩辦理拋棄繼承權,如果孫子輩不認同協議分割遺產的方法,將會為家族分配遺產,造成巨大的爭議,必須前置作業完成,才辦理拋棄繼承權,否則只算做半套,非全套,甚至可能中圈套!
果然,在兒子輩簽署完成拋棄書後,孫子輩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時爭議就發生了,因為,男女平權,為何五大房的代表人都是男生?部分的女生開始發出質疑,不願意配合辦理。
還好,當初的五大房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還沒有完成遞狀,我們請家族們多溝通,確認沒有爭議才完成法院聲請手續。經過2個月的溝通,五大房的兒子輩終於和孫子輩繼承人完成共識,我們也趕在被繼承人往生3個月內完成了法院的遞狀聲請。
試想,這個案件如果急就章,先完成兒子輩的拋棄繼承權手續,後面的孫子輩沒有共識,奶奶的遺產將由10位孫子平均分配,潛持分變成1/10,生一位孫子的爸爸,應繼分由1/5變成1/10;生3位孫子的爸爸繼應繼分由1/5變成3/10,和原本的五大房各繼承1/5的應繼分,截然不同,恐怕將造成家族分配遺產的風暴,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遺產案件的規劃,節稅是大原則,一定要按步就班,循序漸進,不當的規劃只能做半套而非全套,否則可能引發家族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