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租地建屋租期屆滿需拆屋還地,租賃期間房屋之折舊如何提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租地建屋租期屆滿需拆屋還地,租賃期間房屋之折舊如何提列?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曾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廠房,其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拆屋還地,其廠房之折舊究應依租期年數或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983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該局就詢問案例說明,公司承租土地自費建廠房,租賃期間其折舊提列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35年提列折舊,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廠房拆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以該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之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致超提折舊,國稅局對於超提部分,不予認定,將發單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