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
該局提醒民眾,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