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如土地符合上述減免規定,用地機關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減免。
【MyGoNews方暮晨‧蕭又安/綜合報導】小林名下有一塊土地,目前係無償供市政府使用,小林心想,土地免費提供給政府使用,這樣還要繳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如土地符合上述減免規定,用地機關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若名下土地確實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當年9月22日前可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查明確實符合減免規定,當年即可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