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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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契據,免繳納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買賣移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但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未辦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物權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因此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契約書,無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縱使曾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或繳納房屋稅,亦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