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記得在您賣房完成點交那天,問問承辦地政士的相關日期,並索取契稅單影本,土地、建物的公契影本及相關的仲介費、履保費、代書費等憑證,以利日後的申報手續及流程。
新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新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又到了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日子,最近詢問申報所得稅的電話特別多,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於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偏偏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裡有私契簽約日,公契立約日,增值稅、契稅申報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點交日.....舊制交易所得稅,到底該以那一天做為基準點呢?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表示,首先要確認相關的日期,個案於2022年11月1日於仲介公司完成簽約(私契日),雙方同意於2023年1月3日立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公契日),於2023年2月15日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於2023年2月20日過戶完成(登記日),並於2023年3月10日完成交屋(點交日)。
 
客戶以為2022年11月1日在仲介公司完成簽約手續(私契日),理應於2023年申請房屋交易所得稅。其實不然,依照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所以,個案中雖然於2022年11月1日完成簽約手續,其實於2023年2月20日才過戶完成(登記日),該所得計入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於2024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而非併入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您有相同的困擾嗎?記得在您賣房完成點交那天,問問承辦地政士的相關日期,並索取契稅單影本,土地、建物的公契影本及相關的仲介費、履保費、代書費等憑證,以利日後的申報手續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