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房屋稅應無自住住家用稅率1.2%之適用。
信託房屋符合特定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信託房屋符合特定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的房屋信託給他人,如果仍是自己在住,還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房屋稅應無自住住家用稅率1.2%之適用。但如信託房屋委託人和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使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