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