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地區內的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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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後可減免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日前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家裡的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可否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地區內的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稽徵機關會主動依主管機關列冊資料辦理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作原來之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無法適用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申請要件,仍可申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在土地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享有減半徵收2年,並得同時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