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針對轄區內(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內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刻正辦理公告作業(公告期間202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針對轄區內(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內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刻正辦理公告作業(公告期間202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提醒您如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宜掌握時效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瑞芳地政事務所陳弘益主任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除有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緩列冊管理外,公告期滿後將報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倘列冊管理達15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由繼承人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後價款,標售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者則歸屬國庫。本次公告被繼承人共163人、土地1,606筆、建物18棟,公告資訊除張貼於瑞芳地政事務所,也張貼於土地所在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民眾亦可透過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瑞芳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公告資訊。
陳弘益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利並無性別差異,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無論男女均有扶養之義務及繼承財產之權利。如有其他登記疑問,歡迎向該所洽詢(電話02-24974106),即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