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向國稅局申請相關財產清冊及其保險、負債等相關資料,確認是否參與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當父母親往生時,骨肉分離,難過至極。屆時,所有的子孫從四面八方回巢,不管是海(外)歸、(大)陸歸,大家不分彼此把喪禮辦完,但是接下來的遺產分配,可能是一場暗潮洶湧的宮廷大劇,即將上演。面臨這場宮廷大劇,如果您是繼承人該如何自處?該據理力爭?該自願拋棄繼承權?還是相應不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建議,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建議您退也好,進也罷!可以參考下列程序,維護自己權益。
1.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是除戶謄本,向國稅局申請相關財產清冊及其保險、負債等相關資料,確認是否參與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
2.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的資料,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存在,很多非婚生子女、出養子女、夭折的子女、無子嗣的子女.....就是判斷有無繼承權的依據。
實務上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相對簡單,只要是繼承人,國稅局都會核發。至於,繼承人間(例如兄弟姐妹)的戶籍謄本就不容易取得了,依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申請對方戶籍謄本必須是直系親屬或是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偏偏兄弟姐妹並不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戶政事務所都不會隨意發戶籍謄本給其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有繼承權的關係,那就是利害關係人了,至於,如何舉證?只要檢附被繼承人國稅局核發的財產清冊、繼承標的物文件…,因為有繼承要辦理,相關繼承人間,就是戶籍法中的利害關係人了,戶政事務所就會依法行政,核發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以利辦理繼承登記。
個案中的繼承人,在父親告別式後,兄弟姐妹為了遺產,吵成一團,決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因為苦無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傷透腦筋,後來藉由父親的遺產清冊,順利的取得相關資料,也如願的完成拋棄繼承權,順利退出“戰局”。
您有相關困擾嗎?進可攻,退可守,相關的繼承程序先了解,或許大家還可以保留一點情面,退出遺產爭奪戰,不需要刀刀見骨,你死我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