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當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逾2/3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不動產的處分,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原則,如果無法全體同意呢?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彼此權益的平衡。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不動產的處分,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原則,如果無法全體同意呢?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彼此權益的平衡。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不動產的處分,以全體共有人同意為原則,如果無法全體同意呢?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彼此權益的平衡。當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逾2/3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指出,當流程走到這裏,往往共有人的關係緊張,主張要賣不動產的人和不賣的人,應該是劍拔弩張。原因很多,可能是出售價格、祖產惜售、現場占用人不搬家......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個案中10位共有人只有2位不賣,至於原因呢?只因為不想見到其他共有人,直接了當對我們說「就法院提存吧」!
 
所以,買賣契約書成立後,我們依法完成了15天的催告程序,該2位共有人無意主張優先購買權。當我們準備提領買賣價金至法院辦理提存時,要賣的共有人資料都已經齊備,他們2人當然不會再見到其他共有人,法院提存和他們直接受領價金比較起來,似乎直接受領價金比較單純。
 
於是我們再次連絡該2位不賣共有人,是否直接受領價金?說時遲,那時快,他們2人異口同聲答應,我們也馬上配合辦理。因為2位共有人戶籍不同,一位在新北市,一位在花蓮。如果辦理法院提存,我們必須至2所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才能完成程序;如果受領價金,約在新北市一次搞定。
 
您有類似的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困擾嗎?如果您不擬就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除了法院的提存,共有人直接出具身份證影本、印鑑證明、權狀正本、簽署受領證明,也是另一種可行的方法,可以避免彼此舟車勞頓,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