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