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以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沒有權狀,移轉時買方要繳納契稅,但其契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該局說明,民眾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以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或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