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戶籍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房屋買賣時,常見四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其中點交房屋就是結案的最後流程,屆時,除了分算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管理費 .....最重要的是賣方的戶籍是否遷出,如果有公司行號登記是否已經徹走,未來買方才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較低的房屋稅及地價稅。
如果,賣方的戶籍是單純的自己人,戶籍遷出是正常的步驟,最怕的是如果賣方的戶籍借給第三人設籍時,事情就會比較複雜,甚至賴著不走,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上週受客戶委託辦理繼承案件,因為地政事務所需要申請相關的戶籍謄本,所以去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戶籍謄本,隔壁櫃檯來了一位中年男子,早年設籍在朋友家,日前朋友通知他,房屋已經賣掉,希望他盡快將戶籍登記遷出,否則,無法將房屋點交給賣方。
戶政事務所人員問他,戶籍要遷往那裡?他支支吾吾的說,他早已無家可歸,四處流浪,是否可以把戶籍登記遷入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人員愛莫能助。因為將戶籍登記遷入戶政事務所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非設籍人可以自由決定。
依照戶籍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也就是該流浪漢沒有主動將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的權利,但是,只要轉個彎,請求現在的所有權人幫忙該設籍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該設籍人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該流浪漢就可以達成心願。
這個經驗,到現在回想起來還有點心酸,社會上弱勢者除了三餐溫飽,戶籍也是一個麻煩。如果您是買方或是賣方,舉手之勞,可以大大的幫這位設籍人戶籍,不再被踢皮球,無處可去,而且不會影響您自用住宅稅率的權益,或許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