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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建物權狀老舊房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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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建物權狀老舊房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度就能適用了,倘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老舊房屋若無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記,但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所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如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該老舊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如於1988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若房屋於1988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