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祖產,我不要,我驕傲,民法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民法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很多祖先的遺產案件,因為年代久遠,當知道有遺產可以繼承時,往往已經超過3個月,甚至數十年後才發現,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只能選擇繼承遺產。為此,有人繼承遺產後,變成大地主,一夜致富;也有人繼承遺產後,發現是一座山,虛有其表,望山興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我的客戶屬於後者,數人公同共有繼承了一座山,晉升為大地主,但是地處偏遠,“鳥不拉屎,狗不生蛋”,懊悔不已想放棄,該怎麼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偏偏這筆祖產並不是單獨所有,也不是持分共有,而是公同共有,可以單獨拋棄嗎?還是要全體拋棄才可以?
依照內政部107.10.01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拋棄之處分登記,始生效力。也就是客戶所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的情形,拋棄後變成國有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變成其他共有人所有,情形大不同。
客戶聽了大喜,主張立即辦理土地所有權之拋棄,一來肥水不落外人田,土地不會被國家充公,而對不起家族的其他共有人;二來了卻心裡的困擾,不用當一個虛有其表的大地主,甚至,造成未來子女們的困擾,放下了心裡的大石頭。
您有類似祖產繼承的困擾嗎?1.土地地點不明,2.土地共有人不認識,3.土地價格不值錢.......如果您繼承的遺產符合上述“3不原則”,這一代不處理,下一代更多人,或許拋棄也就免除煩惱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