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亦為買賣之一種,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請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亦為買賣之一種,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請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賣契稅之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之房屋,如標購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請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