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徵房屋稅。因邱君父親的房屋拆除時,沒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財產清冊仍列有該筆房屋稅籍資料。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邱小姐辦理父親遺產稅時,發現父親名下房屋早已坍塌無法使用,前來要求註銷房屋稅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徵房屋稅。因邱君父親的房屋拆除時,沒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財產清冊仍列有該筆房屋稅籍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計算,民眾在房屋拆除後,應依規定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經查屬實,得自拆除當月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如未即時申報拆除,從申報日的當月份起停止課徵,但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或房屋滅失證明等),可追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