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都未變動,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詢問,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都未變動,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但持有面積有增加或因「繼承」、「信託」或「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持有面積增加或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自用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提醒,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辦理戶籍遷出時,請記得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如全戶遷出或是房屋有出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否則日後可能遭到補稅,請民眾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