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私有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因此,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及特定工廠,非屬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近來有未合法登記之工廠於申請納管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私有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因此,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及特定工廠,非屬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登記,但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則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辦理登記。此類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與特定工廠均有違規之事實,依規定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利用證明文件或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前,變更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均受限制,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故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