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規定,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經政府核定符合資格者,可享受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減免優惠,惟出售時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
「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之規定,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經政府核定符合資格者,可享受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減免優惠,惟出售時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租稅優惠僅限於地價稅、房屋稅不包含出售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因出售前一年(五年)內曾有出租情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及第5項第5款規定,不符合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不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