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且遺囑是要式行為,不依民法所定之方式為之,無效。所以,當遺囑無效時,人已往生,屆時,遺囑「無效」,相信,受遺贈人「無笑」,而且無法補正。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且遺囑是要式行為,不依民法所定之方式為之,無效。所以,當遺囑無效時,人已往生,屆時,遺囑「無效」,相信,受遺贈人「無笑」,而且無法補正。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指出,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製作的方式不同,但是,效力都相同,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分享案例指出,客戶在2013年間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了遺囑,內容中載明了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及公司資產的繼承權,概由被繼承人的先生繼承,被繼承人不幸於2022年2月間往生,也就是該遺囑發生效力的時間。詎料,遺囑內容有重大瑕疵。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當客戶提示這份遺囑時,我們發現,見證人應該簽名部分以蓋章代替簽名,令我們懷疑該代筆遺囑是否有效?經查,依據內政部2012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規定: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3條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真是晴天霹靂!這份無效的遺囑,無法幫客戶完成遺囑內容的登記。客戶娓娓道來當初的未雨綢繆,化成烏有,一切的努力都白做工,未來只能以公同公有方式登記遺產。
如果您有製作遺囑的需求,建議您務必找尋法律專業的協助,個案中見證人的身份是律師,都依然忙中有錯,更遑論一般民眾!當遺囑「無效」時,受遺贈人真的也只能「無笑」,讓原本單純的繼承登記,必須由簡入繁,相信是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所不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