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強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版本的強制成立管委會適用對象,僅對公告列管的危險建築物進行管制,不是全部建築物,而且草案中也已規劃相關配套輔導措施,請民眾放心。
營建署表示,行政院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的第廿九條之一,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營建署進一步說明,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先行匡列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經費經送請審議通過後,即可辦理補助。強制對象僅就經地方政府認定有危險之虞才納入,並非所有公寓大廈全部適用。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營建署將配合法案審議進度,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後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