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表示,自2002年訂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來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案件之檢討工作,就整體開發附帶條件進行檢討評估,並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檢討,以符合都市計畫實施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
營建署指出,截至2021年12月底止,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整體開發地區進度年報表統計,不包括內政部負責開發之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主要計畫部分已完成開發及開發中共計314處,面積約3459.36公頃;細部計畫部分已完成開發及開發中共計421處,面積約7670.93公頃。
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加速辦理
營建署進一步表示,為加速推動「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除訂定督導計畫至地方政府辦理查核外,也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針對早期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案件,可依此作業原則加速辦理檢討,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經由督導查核執行案例分享,作為地方政府參考
營建署表示,近幾年,已將個案檢討執行成功之督導案例與成果,提供給地方政府作為整體開發案件檢討評估之參考。同時為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檢討,協助地方政府就整體開發尚未完成開發之原因及所遭遇困難,研擬解決對策,就評估不可行案件,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檢討部分,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變更,加速推動辦理開發,以善盡政府應盡之責,維護民眾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