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媒體刊載評論,認為提高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權數值得商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感謝各界對相關政策提出指教,但其中若干論點所述情形,與實際情況有所差距,因此提出說明。
一、巴塞爾資本協定允許各國主管機關在符合協定精神下依監理需求調整,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規範一向遵循國際規範:
行業係扮演金融中介角色,藉由吸收大眾資金提供予有需求者,提高金融市場資金配置與使用之效率,進而支持實體經濟成長。為避免銀行經營不善,影響整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明定銀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作為國際上衡量銀行韌性之標準。
BCBS允許各國主管機關在符合協定精神下依監理需求調整其資本適足率規範,我國資本適足率相關規範一向以BCBS發布之國際標準為基礎,審酌國內金融市場現況及本國銀行實務發展需求調整,以兼顧接軌國際及提升我國經濟發展之目標。此外,近年為因應COVID-19疫情,許多國家經考量對經濟情勢之影響後,亦宣布延後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
二、本次配合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整不動產授信風險權數,適用於新承作案件,不影響銀行既有授信案件:
因應近年不動產市場熱絡所產生之不合理現象,政府相關部門已啟動各項作為,本次金管會配合中央銀行所採行之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提高受管制5項貸款之風險權數,期藉此避免信用資源流向非實質需求者,導致資金供需失衡,影響金融市場之資金運用效率,降低銀行支持實體經濟成長之力道。
為降低對本國銀行業務經營之影響,新規定僅適用於2022年2月18日起新增、屆期續貸或轉貸之案件,銀行已辦理之貸款及非屬新規定所列貸款均維持以現行規範計提資本而不受影響。
三、透過風險權數調整,可提升銀行承作該等授信之風險意識與承擔能力,並將視未來實施情形滾動檢討調整:
現行不動產暴險以貸放比率(LTV)法計提資本之架構,係依貸款所徵提不動產之類型、貸放成數及資金用途等區分其風險,決定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具較高之風險敏感性。本次調整部分不動產抵押貸款之風險權數,係在上述規範架構中,反映該等貸款未來風險可能上升之情形,提升銀行承作業務之風險意識與承擔能力,預期將有助於控制新增不動產貸款之增幅,但不至對不動產授信產生過大衝擊。相關措施亦將視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情形及產業發展狀況滾動式檢討。
四、國際信評機構對本項措施持正面看法:
國際信評機構近期發布之報告亦認為,本項措施整體而言對我國銀行業之信用體質具正面之影響,也能協助銀行業放緩不動產貸款之成長與相關之集中度風險,且放款將更多元化,並顧及其他產業之資金需求,例如工業相關之企業投資或貸款。
金管會表示,銀行吸收大眾資金並從事放款業務,本需具備較高程度之韌性,以免影響存款人權益。截至2021年9月底,本國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分別為11.95%、12.93%及14.82%,資本適足性仍屬穩健。惟鑒於資本適足率係外界衡量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指標,金管會將遵循BCBS所發布之國際規範及主要國家之作法,並持續觀察整體金融市場之變化,在同時兼顧與國際接軌及穩健可行之原則下,研議修正我國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督促本國銀行落實風險管理,以維持金融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