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最近贈與房屋給哥哥,贈與土地給弟弟,全家人仍居住於該地,未有營業或出租等情形,戶籍亦均未遷出,地價稅能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雖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未改變,但哥哥與弟弟係屬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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