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理事長謝宗諺指出,從不動產經營業管理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設立不動產仲介、代銷、包租代管業,均需具備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目前不動產經紀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未能充分落實不動產經紀人之專業執行業務,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所以有另訂不動產經紀人法之必要性,明確訂立不動產經紀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不但提高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地位,落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更可避免不動產交易糾紛,是社會百姓之福。
經立法委員郭國文、吳思瑤提案,何志偉等16人連署,於2021年4月14日正式於立法院通過「不動產經紀人法」提案,將進行其他相關立法程序之執行,惟立法過程是必須相關產業溝通協調,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正努力進行中,希望可以順利完成立法之大業。未來訂定不動產經紀人專法能明確建立「人必歸會」及「落實實質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讓經紀人有可以為自己發聲的管道外,更是為了維護其權益並從而提高社會地位,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不動產經紀業。
不動產係產業龍頭及百姓生活重心,其交易價格從數萬元、數仟萬元至數億元,再者有人一輩子的積蓄僅能購買一次不動產,如此人生重大交易應由不動產經紀人專業把關,其專業人員應有專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及責任,讓消費者、經營業者均能受到相對之保障。
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本身就已具備約束和管理功能,為顧及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經紀人在買賣執行過程中維護雙方的不動產交易安全、製作說明書並提供解說,且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其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承租、承購要約書、訂金收據、不動產廣告搞、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等,均應有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以確保交易安全,所以落實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推動勢在必行,同時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避免更多的交易糾紛及落實相應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