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銘達指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簡稱室裝法)已經有25年歷史,即使在直轄市,住宅申辦案件亦不普遍,申辦手續繁複為主要原因,另外則是申辦費用太高,造成消費者額外的負擔,形成有法令,但窒礙難行。
其實,室內裝修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在訂定室裝法時,是鼓勵大家多申報,因此在室裝法第33條訂定:「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立法意指,透過有證照的「室內裝修專業業技術人員」簽章的基本的把關,就可以付諸施工,竣工查驗亦同,是正確的便民做法。
但此一項法令在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實行時就變了調,地方政府以「人力不足」為因,將原本政府行政機構就可以核可的工作,交給審查單位(目前建築師公會是唯一的審查單位)來執行,同時訂定諸多讓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無法簽章的規定(諸如既有違建存在的室內裝修、變動分間牆等),簡易室裝申報是政府美意,但卻發展成「簡易室裝不簡易」。
目前的現象是:數萬名有證照的室內裝修設計師,沒有辦法為他自己的設計行為簽章負責,而是被迫必須交給一個並不是真正的設計人來簽署,而且索價行情不合理,形成消費者及室內設計業被迫不辦理室裝申請的畸形現象。
現今不動產業篷勃發展,帶動建築業及室裝業,但室裝業並沒有在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軌道健全發展,未來不動產交易案件愈多,不遵守室裝的亂象必然更多,一旦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可能造成設計者和消費者違法。
建議根本解決的方法是修法,將室裝法第33條條文刪除「審查機構」,回歸地方政府行政核可,人力不足可以於申請案件,收取合理費用,聘用人員協助,或是責成室裝業公會協助,解決長久以來已經扭曲變形的「簡易室裝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