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因九二一地震後,住宅損失金額高達1,284億元,惟民眾投保地震險之比率僅0.28%,理賠金額3,940萬元,為強化運用保險機制分攤重大天然災害之風險,政府規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建立之緣由
有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因九二一地震後,住宅損失金額高達1,284億元,惟民眾投保地震險之比率僅0.28%,理賠金額3,940萬元,為強化運用保險機制分攤重大天然災害之風險,政府規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修正保險法增訂第138條之1,作為產險業開辦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法源依據,並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基金負責危險分散機制之規劃、國內共保與國外再保之安排、業務宣導並擔任本制度中樞組織及最後危險承擔者。
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投保率逐年提高
自2002年4月開辦以來,每年以穩定之速度成長,投保率由原5.99%提高至2021年底36.88%,已較日本34.1%、美國加州8%為高,可見本制度已帶動國人對住宅地震風險意識之重視。地震屬巨災,具有損失幅度高,損失頻率低之特性,為因應可能發生之鉅額地震風險理賠,本制度分別建立共保及危險分散機制,以累積足夠之準備金。
三、提高投保率之辦理情形
依現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業務,有效契約89.11%來自銀行貸款戶,自行投保者11.89%,爰住宅地震基金與產險公會業已規劃針對非貸款戶進行住宅地震保險之教育宣導及推廣,並就地震之風險預防納入宣導範圍,以提高民眾對於地震風險意識及保險觀念。
四、住宅地震基金已納入土木工程及建築等專長之專家
住宅地震基金下設發展規劃工作小組,並分危險分散與費率、承保理賠與資訊統計、教育推廣3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延聘產官學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組成,包含建築師、土地結構及大地工程公會推派代表,參與整體規劃研商,相關制度業已完備。
五、住宅地震保險採全損理賠之考量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全損及推定全損理賠基礎,除可加速理賠程序,降低理賠處理費用,減輕保戶保費負擔,更可使受災民眾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六、限制清償貸款額度
考量保戶基本經濟所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抵押權附加條款,約定在抵押權人(金融機構)與保戶(借款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得優先給付予抵押權人的保險金以60%為限,其餘40%保險金應給付保戶,除降低保戶債權負擔外,亦可舒緩其經濟壓力。至於臨時住宿費用則全部給付予保戶,以保障保戶權益。
綜上,本制度已涵括損害預防與專家參與之機制,並無媒體所載之情事。至於是否將颱風洪水納入承保範圍,因兩者雖同為巨災,惟風險特性有別,且因而增加高額保費將影響民眾投保意願,若民眾另有颱風洪水投保需求,保險公司已有相關保險商品可供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