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共有人間持分土地出售予第三人,如果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往往成為彼此之間訴訟的原因。因此,持分土地的出售要格外小心,以免出賣人變成被告。
案例發生了,共有人將一筆持分1/8的農地,出賣予第三人,為了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範,賣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另外20多位共有人,將成交價、條件通知共有人,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竟然收到10位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回函,也就是該筆持分1/8的土地,原買方無緣承買,改由回函的共有人,按目前名下的持分比例,優先購買。
當整理案件時,卻發現10人當中有8位共有人的所有權權屬於“公同共有”,僅有2位屬於“持分共有”,當中8位“公同共有人”未達到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門檻,依據內政部2004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公同共有物之其他權利(優先承買權)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為此,部分公同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由另外2位持分共有人承買。
所以,當您接獲共有人出售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通知時,除了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外,別見獵心喜,如果是公同共有的狀態,記得,先和全體公同共有人取得共識,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否則,會陷入“有想法、沒辦法”的冏境。